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卫。被执行人崔勇超。被执行人刘敏娟。本院在执行张红卫申请执行崔勇超、刘敏娟、李成伟、张熙悦、崔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明杰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恩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