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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426-1号

李铁梅与梁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铁梅,梁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426-1号

申请执行人:李铁梅。

被执行人:梁亮。申请执行人胡永兰与被执行人孙武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亮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产(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张贴查封公告后,涉案房屋使用人徐继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徐继光的异议。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分几次主动履行部分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