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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988号

姚远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闭炳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姚远航,闭炳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鹏,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远航,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

被告:闭炳作,男,汉族,住广西横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远航及原审被告闭炳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于2016年8月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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