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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176-1号

曲翊芳与山西颐阳泰瑞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曲翊芳,山西颐阳泰瑞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176-1号原告曲翊芳,个体。委托代理人周俊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颐阳泰瑞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新兰路北侧上薛路西下薛村北。法定代表人XX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翊芳与被告山西颐阳泰瑞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翊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翊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2379元,由原告曲翊芳负担。

审 判 长  成 勇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