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224号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蝴蝶坞5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31625。法定代表人张海秋。委托代理人陈里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钢,男,28岁,汉族,住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万 军
人民陪审员 XX芳
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