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431号原告许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李高翔,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黄红梅,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高翔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勇与被告李高翔、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勇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勇承担。
审 判 长 孙放军
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
人民陪审员 雷 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