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891号原告邵轶杰。被告高月萍。被告杭州华驰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被告赖国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蔡美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轶杰诉被告高月萍、杭州华驰化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赖国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轶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月萍、杭州华驰化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赖国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轶杰撤回对高月萍、杭州华驰化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赖国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轶杰负担。
审 判 员 茹华丽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