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88号
原告:蔡某,2016年8月因病死亡。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亚东,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8月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蔡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曹味东
人民陪审员 黄爱萍
人民陪审员 杜桂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