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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688号

蔡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蔡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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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88号

原告:蔡某,2016年8月因病死亡。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亚东,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8月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蔡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曹味东

人民陪审员  黄爱萍

人民陪审员  杜桂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