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723号
原告:伍某,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住开江县沙坝场乡沙坝村5组。
被告:肖某,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开江县沙坝场乡沙坝村5组。
原告伍某诉被告肖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 潘广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世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