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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723号

伍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伍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723号

原告:伍某,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住开江县沙坝场乡沙坝村5组。

被告:肖某,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开江县沙坝场乡沙坝村5组。

原告伍某诉被告肖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  潘广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世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