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2542-5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娜仁花,女,蒙古族,教师。刘海峰与娜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48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娜仁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娜仁花履行(2014)阿鲁民初字第4877号民事判调解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娜仁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娜仁花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市分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兴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