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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601号

贺可良与贺可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贺可良,贺可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601号

原告:贺可良,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华,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可富,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可良与被告贺可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可良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贺可良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