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601号
原告:贺可良,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华,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可富,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可良与被告贺可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可良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贺可良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