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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453号

董兆明与张锡有、李克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兆明,张锡有,李克来,天津宏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董兆明。被执行人张锡有。被执行人李克来。被执行人天津宏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际金属物流园A区20-101。法定代表人张锡有,经理。本院在执行董兆明与张锡有、李克来、天津宏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