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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1098号

梁占全申请毛卫荣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占全,毛卫荣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梁占全。被执行人毛卫荣。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梁占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卫荣支付其借款1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25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100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卫荣名下无住房、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得财产线索。毛卫荣经本院多次通知、传唤,拒不来院处理债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对毛卫荣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忠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华

代理

审判员  陶国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建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