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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045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与冯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山市人民法院,冯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健华,男,汉族,1985年3月7日生,原住广东省鹤山市。现在羁押。本院移送执行的冯健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冯健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但冯健华未能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移送强制执行,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45号案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荣

审判员  罗启全

书记员  梁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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