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34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秋仙,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秋仙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秋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徐秋仙于2016年2月25日开始,在东莞市横沥镇北环路16号雅鑫百货店内,以接受现场投注和短信投注的方式收受“六合彩”,并转投给一名姚姓男子(另案处理);至今共收受“六合彩”投注4期,合计投注额74844元,并从中获利1500元。徐秋仙于2016年3月3日,接受30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公安机关于当日21时许,对该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徐秋仙和参赌人员许中娇、刘小平等人,并缴获54张投注单、赌资228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六合彩投注单等书证,许中娇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秋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秋仙无视国法,以收受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徐秋仙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秋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秋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赌博罪对被告人徐秋仙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秋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徐秋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秋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10月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2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江
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
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