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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韩变玲与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储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变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韩变玲,女。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责人田晓燕,该行行长。韩变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其已自觉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