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韩变玲,女。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责人田晓燕,该行行长。韩变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其已自觉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