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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55号

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雅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无锡市新雅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55号申请人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街816号。法定代表人秦益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新雅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东大道东、盘龙路南。法定代表人戴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益涛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涛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新雅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涛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雅峰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益涛公司已交纳保证金24000元,第三人陶嘉玮、秦益智以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雅峰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陶嘉玮、秦益智位于招商城路120-142-1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