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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保280号

房金娥与杨连新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金娥,杨连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280号申请人房金娥,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杨连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房金娥与被申请人杨连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连新的85000元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杨连新对丁贵合、吴爱华享有的债权5000元【(2015)沾执字第621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杨连新对王伟享有的债权80000元【(2015)沾执字第127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