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005号
原告:唐山市天道茶城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广宇。原告唐山市天道茶城商场有限公司与被刘广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天道茶城商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天道茶城商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天道茶城商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