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918-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