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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2918-1号

王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918-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