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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162号

唐某某诉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16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塘石村散户108号。身份证号码:430422197009018664。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XX,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海德堡2区11栋102号。身份证号码:430422196412278672。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