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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992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与李杰良、陈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李杰良,陈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992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注册号:440683600251615。经营者:陆财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杰良,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陈丽娟,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与被告李杰良、陈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饲料款74501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日止);2.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杰良因承包养殖鱼、猪,在2010年3月至2015年6月间,向原告赊购饲料,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7月14日,被告确认尚欠102701元,减除7月22日支付28200元,实欠74501元。被告陈丽娟与李杰良为夫妻关系,他们共同经营,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货款74501元。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辨。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杰良因买卖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的货物而欠下债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杰良与原告的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杰良、陈丽娟欠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丰年饲料店饲料款7450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6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元,由被告李杰良、陈丽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东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