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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542号

黄则树、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则树,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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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黄则树,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蔡一威,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组织机构代码:L37341696),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坊额底村。投资人翁建都。申请执行人黄则树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则树148999元并赔偿利���损失(从2015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捷泰洛克鞋厂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拒不履行本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银行存款查询单、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5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董成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