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794号
原告:余宏伟,男。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400146841507E,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宝田,男。
原告余宏伟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余宏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宏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原告余宏伟负担。
审 判 长 韩子孚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朱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