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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794号

原告余宏伟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宏伟,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794号

原告:余宏伟,男。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400146841507E,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宝田,男。

原告余宏伟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余宏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宏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原告余宏伟负担。

审 判 长  韩子孚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朱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