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649号之三
原告:孙杰,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明博,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桦,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杰与被告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孙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9元,诉讼保全费2793元,合计6852元,由原告孙杰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