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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649号之三

孙杰5与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杰,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649号之三

原告:孙杰,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明博,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桦,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杰与被告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孙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9元,诉讼保全费2793元,合计6852元,由原告孙杰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