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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142号

王清建与柯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清建,柯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142号

原告:王清建,农民。

被告:柯振东,农民。

原告王清建诉被告柯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建以其已与被告柯振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建负担。

审判员  许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