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142号
原告:王清建,农民。
被告:柯振东,农民。
原告王清建诉被告柯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建以其已与被告柯振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建负担。
审判员 许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