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刘军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000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军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刘军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149959.4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