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终253号原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6月2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无业。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某,无业。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6月2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徐某、林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苏028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某和原审被告人徐某、林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撤回上诉。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锋
代理
审判员 黄辛
代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