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体育中心泉州市运动员训练基地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382214-4。负责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林玉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铭礼,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铭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铭礼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9411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3元、执行费人民币1312元,但被执行人陈铭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5月3日、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陈铭礼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铭礼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陈铭礼有闽C28X**号、闽CLAX**号、闽C01X**号、闽C23X**号、闽C26X**号、闽C28X**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铭礼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铭礼所有的闽C28X**号、闽CLAX**号、闽C01X**号、闽C23X**号、闽C26X**号、闽C28X**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铭礼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3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12元,余款人民币8228.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4、于2015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铭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铭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