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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497号

李锡暖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锡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497号罪犯李锡暖,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江台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锡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重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李锡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锡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已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锡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被判罚金25万元仅交纳5000元,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收支明细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约351元,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锡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