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304号
原告:杨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满,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勇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