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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3304号

杨志勇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勇,沈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304号

原告:杨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满,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勇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