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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终310号

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里28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枝莲,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月,女,1991年4月5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六百七十五元,由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楼三丹

书 记 员  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