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129号
申请人:马建山。
被
申请人:陈爱明。申请人马建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爱明价值186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建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爱明不超过186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鲍克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