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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174号之二

时君、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君,李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时君,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君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