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时君,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君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