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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585号

黄天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天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85号罪犯黄天烟,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黄天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天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二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罪犯黄天烟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