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894号

谢意红与赖国剑、鹤山市沙坪大总管装修工程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意红,赖国剑,鹤山市沙坪大总管装修工程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谢意红,男,汉族,1964年8月8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赖国剑,男,壮族,1972年4月18日生,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大总管装修工程部,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1号之十七201房。

法定代表人:邓其光。申请执行人谢意红与被执行人赖国剑、鹤山市沙坪大总管装修工程部提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赖国剑、鹤山市沙坪大总管装修工程部共应支付案款57754.39元及利息给谢意红,但赖国剑、鹤山市沙坪大总管装修工程部未能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谢意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89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荣

审判员  罗启全

书记员  梁慧敏

书记员梁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