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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842号

刁光普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光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842号罪犯刁光普,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光普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刁光普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光普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刁光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光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