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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177号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麻途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麻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177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麻途,女。关于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麻途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现对被执行人王麻途罚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8050元(罚金8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麻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了罚金8000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1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正勇

审 判 员  郑治文

代理

审判员  尹安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