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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842号

袁某某诉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任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民初842号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康平,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甲,男,汉族。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康平、被告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小孩任某乙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任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小孩没有责任心,经常在外赌博。原告为挽救被告,挽救家庭,多次为被告偿还赌债。被告不仅不思悔改,还多次打骂原告。被告长期以来的所作所为,已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任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小孩尚小,离婚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有伤害;被告早已戒了赌博,现在在努力工作;被告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夫妻吵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三年后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任某乙。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被告的赌博恶习使得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6年6月3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由,向本院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过三年多的恋爱时间,才最终走到一起,应当说双方彼此之间是相互了解的,有着很好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在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也在所难免,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也表示其已戒了赌博恶习,愿意为家庭努力工作,本院也希望原告能给予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同时也是给自己,给家庭一个机会。何况双方生育的儿子任某乙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原、被告对待婚姻更应保持一种冷静的态度,多沟通,多为子女的利益考虑,找出影响夫妻感情的症结所在,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婚姻感情应是可以得以维系的。综上所述,为维护家庭和谐,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志勇

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

人民陪审员  陈念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