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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3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钱芳与被执行人袁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芳,袁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3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钱芳。被执行人袁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芳与被执行人袁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少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少华在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少华在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363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