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李万林,主任。
被执行人:周国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张春莲,女,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周国强、张春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