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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350号之二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周国强、张春莲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周国强,张春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李万林,主任。

被执行人:周国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张春莲,女,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周国强、张春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