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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789号

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李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789号原告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南。委托代理人金学善。被告李欣。

原告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云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