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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辖终101号

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王焕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王焕华,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城王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梅,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该公司法务主管。

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焕华、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1民初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而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可以主张“避风港”原则,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原审被告当当网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更不应将其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焕华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区,被上诉人选择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可能以“避风港”原则抗辩,在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共同被告的理由,因该抗辩是否提出是原审被告的权利,且该抗辩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无论原审被告是否提出均与确定管辖法院无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