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783号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2-A。法定代表人黄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玲,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振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然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