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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318号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31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819。委托代理人陈泳,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04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睿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