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31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819。委托代理人陈泳,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04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睿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