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3362号

刘海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362号罪犯刘海光,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端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光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已没收个人财产500元,已退还受害人6万,已退赃5万。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光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