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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892号

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安品电器有限公司、米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安品电器有限公司,米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尚品博商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92号

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黄仕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安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孙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ANYUEMAECK。

被告:武汉尚品博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李久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安品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米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尚品博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华胜

审 判 员 刘 宏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美玲

书 记 员 陈永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