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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807号

原告徐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3807号原告徐XX。被告张XX。

原告徐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侯贵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张校X,现年7岁、女儿张馨X,现年3岁。婚后二人性格不和,常为琐事争吵,并致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张校X、婚生女张馨X。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间的感情现已达到“破裂”程度的相关证据,被告亦未对其与原告的感情状态予以表态,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贵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