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分宜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被执行人分宜县鸿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冬苟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冬苟。被执行人赵利萍。被执行人罗兵。被执行人邓艳莉。被执行人黄正英。被执行人罗小勇。本院在执行分宜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分宜县鸿辰贸易有限公司、罗冬苟、赵利萍、罗兵、邓艳莉、黄正英、罗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分宜县鸿辰贸易有限公司、罗冬苟、赵利萍、罗兵、邓艳莉、黄正英、罗小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张文华
审判员 钟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