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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初88号

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之间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延吉市房产局,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88号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黄德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朴灿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勇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池铜汉,该局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负责人罗福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之间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以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信吉

审 判 员  黄善姬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