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88号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黄德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朴灿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勇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池铜汉,该局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负责人罗福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之间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以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残联粮食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信吉
审 判 员 黄善姬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